2014-06-27 浏览量:
(2008年制订,2015年7月、2019年4月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有关劳动政策、法规及北京市各项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: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体员工。
第三条 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小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负责统筹管理、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。
第四条 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,讲究职业道德,不断加强自身学习,提高业务技能,发扬团队精神,圆满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二章 岗 位
第五条 员工岗位严格按照《员工岗位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六条 岗位数量由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业务发展规模、员工专业结构和职业发展等因素实行一定比例的总量控制。
第三章 招聘、录用及试用
第七条 员工招聘工作严格按照《员工招聘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、聘用人员的简历初筛、初试复试联系、录用手续办理、资格审查、关系调转等;拟招聘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初试;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聘用人员的复试;机构党总支部负责监督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性。
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正式到职当日,需首先向办公室报到。完成报到手续后,由办公室带领至聘用部门,具体岗位由应聘部门安排。
第十条除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试用期者,新录用人员
必须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具体岗位性质确定,最长不超过六个月。
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后,新聘用人员须提交试用期工作
总结,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鉴定,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,研究决定是否录用,审议批准后,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四章 培 训
第十二条 为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,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。
第十三条 员工培训分为职前培训、在职培训、专业培
训三种。
(一)职前培训:新录用人员入职前进行的职业培训,由办公室负责组织,用人部门配合完成。培训内容包括机构介绍、各项管理制度、机构文化、工作程序及职责的说明、相关技能培训等。
(二)在职培训:为员工提高工作能力提供帮助,符合社会工作师考试资格要求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,已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员工,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再教育。
(三)专业培训:视工作需要,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,或选派优秀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。
第五章 考 勤
第十条 员工考勤格按照机构《员工考勤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执行上、下班打卡制度,员工须自觉遵守。
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机构的考勤管理。员工请休假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抄送办公室备案。
第六章 考 核
第十三条员工考核严格按照机构《员工考核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员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的原则,以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为依据,实行领导评议与民主评议相结合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形式进行。
第十五条员工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、工资、晋级、降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章 薪酬待遇
第十六条员工薪酬待遇按照机构《员工薪酬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七条员工薪酬包括工资、福利和激励在内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收入。薪酬结构应根据机构发展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。
第十八条员工薪酬采取按月发放制。
第十九条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,机构为员工提供的福利。员工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机构福利,
(一)法定福利: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确定的福利项目,包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金。
(二)机构福利:根据机构实际情况推出的福利项目,包括提供免费工作午餐、组织工作人员体检等。
第八章 离 职
第二十条员工主动离职的,需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,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二十一条员工不能胜任岗位、试用期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的,机构解除和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九章 志愿者
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招募和管理严格按照机构《志愿者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,由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统一管理。
第二十四条志愿者严禁借用“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”名义,进行盈利活动;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行为。
第二十五条服务期满后,对志愿者进行鉴定,填写考核鉴定表。志愿者离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要保守在服务期间获悉机构秘密,维护北京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形象和权益。
第十章 实 习
第二十六条实习生指因学业要求,需要进行暑期、学年或毕业实习等长、短期实习的在校学生。
实习生原则上应为本科或本科学历以上的大学生,品学兼优。
第二十七条实习期限以学校规定的期限为限,一般最长不超过六个月,最短不少于一个月。
第二十八条招收实习生,办公室根据学生的专业、特长等情况和机构岗位设置,提出实习安排意见报请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,办理相关实习手续。
实习生上岗前,须提交学校介绍信、实习计划、《实习鉴定表》、学生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并填写《实习人员登记表》。
第二十九条实习期间的待遇
(一)工作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。
(二)不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。
第三十条实习工作的要求
(一)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服从机构管理,认真完成工作任务。
(二)由实习生所在部门安排具体工作,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指导实习生完成工作。
(三)一般安排实习生从事基础性的执行工作,适合技术性、单一项目的岗位。
(四)与机构运作和业务开展等相关资料,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提供,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,涉密文件不得提供给实习生。
第三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需出具实习鉴定的,由实习
生本人向实习部门提交实习书面总结,用人部门负责人对实习生表现做出书面鉴定。书面鉴定经秘书长审阅同意后,加盖机构公章,交给实习生本人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小组。
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。